(2017)闽01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德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01号罪犯李德其,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其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奖惩审批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德其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德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德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德其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