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冲与沈滨、刘远芳、成都市锦江区康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沈滨,刘远芳,成都市锦江区康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7519号原告:王冲。委托代理人:李方,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滨。委托代理人:史巧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远芳。委托代理人:史巧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康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育新。委托代理人:李苗,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沈滨、刘远芳、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康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冲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冲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晓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