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70号原告:王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潘莉,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所地不详。原告王军与被告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潘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