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春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64号被执行人:李春峰,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春峰犯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及退赔人民币共计132933.3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