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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有战与范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战,范营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69号原告刘有战,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范营柱,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刘有战与被告范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4年10月17日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辩称:因购买马庄煤矿,经原告兄弟介绍,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兄弟在煤矿买31000元煤,折抵利息。后来,马庄煤矿发生事故,其在监狱服刑出狱后,又陆续归还原告兄弟2万元本金。另外,原告兄弟还欠其2万元,故其还应归还原告6万元。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关于该案,被告称借款时约定利息大概为月息3分,后原告兄弟在煤矿买31000元煤,折抵利息,后其又陆续归还原告兄弟2万元本金。另外,原告兄弟还欠其2万元,故其还应归还原告6万元;原告称其兄弟分别于2005年、2016年给其2万元、1万元,共计3万元利息,故被告还应归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其对此认可,且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被告认可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故被告归还原告的3万元应为利息。现上述10万元本金及2005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尚未支付,故被告应归还原告1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8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告辩称其给原告兄弟折抵利息31000元、又归还原告兄弟2万元本金,原告兄弟还欠其2万元,共计4万元本金,故其还应归还原告6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营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原告刘有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8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弯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