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兴忠与武鸿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忠,武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忠,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武鸿文,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兴忠与被执行武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3月2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忠于2017年5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鸿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