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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素位与李旭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素位,李旭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321号原告:白素位,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生,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张海良,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生,住元氏县。被告:李旭哲,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生,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哲,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素位与被告李旭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素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白素位负担。审 判 员 张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浩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