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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丽媛与被告申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媛,申海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44号原告贾丽媛,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申海霞,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原告贾丽媛与被告申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贾丽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媛以其与被告申海霞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媛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贾丽媛负担。审判员  刘玺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