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丽媛与被告申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媛,申海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444号原告贾丽媛,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申海霞,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原告贾丽媛与被告申海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贾丽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媛以其与被告申海霞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媛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贾丽媛负担。审判员 刘玺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