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7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彩英、沈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彩英,沈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7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彩英,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沈珠英,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潘彩英与沈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珠英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7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0685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