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户占江与刘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占江,刘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05号原告:户占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刘忠文,男,30岁,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占江诉被告刘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占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