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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户占江与刘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占江,刘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05号原告:户占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刘忠文,男,30岁,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占江诉被告刘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户占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