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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丛丽春与苏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丽春,苏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94号原告:丛丽春,现住农安县。被告:苏艳国,现住农安县。原告丛丽春诉被告苏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3日,丛丽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丛丽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丛丽春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