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耀强与徐秀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强,徐秀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752号原告李耀强。被告徐秀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强与被告徐秀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学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