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根祥、何敏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根祥,何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46号申请人:朱根祥,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兰,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系申请人朱根祥的妻子。被申请人:何敏红,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朱根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何敏红所有的赣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朱根祥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GUZH04Z0117Q000021E,担保金额13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根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何敏红所有的赣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朱根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