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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康喜、欧阳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康喜,欧阳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588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义健,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康喜,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秀辉,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康喜、欧阳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优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龙娇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