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康喜、欧阳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康喜,欧阳秀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588号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义健,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康喜,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秀辉,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康喜、欧阳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优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龙娇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