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定锦受贿、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定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081号罪犯徐定锦,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温某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定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徐定锦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6日以(2009)浙温刑终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徐定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定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徐定锦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徐定锦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定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十一个表扬。罪犯徐定锦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定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定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胡希群审 判 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