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期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914号原告科左后期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甘旗卡镇巴彦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君民。委托代理人:刘君光职务:公司职工被告张兴文,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后期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后期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后期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科左后期丰源种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淑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达布希拉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