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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曾因抢劫罪,于1988年12月1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不服该判决,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3月14日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于199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2016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12月5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17时许,在本市雁塔区徐家庄152号被告人周某某家中陈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因周某某无毒品可以出售,陈某某提出自己可以帮助其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被告人周某某遂支付给陈某某75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徐家庄“小建”处以700元的价格购得海洛因约1克交给被告周某某。随即,周某某在该毒品中掺加辅料后以每小包0.1克分装,将少许毒品供陈某某吸食。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向吸毒人员姚某某出售1小包毒品,收取毒资100元。当晚,在家中再次向吸毒人员李希勇出售3小包毒品,收取毒资250元。次日10��,被告人周某某又在家中向吸毒人员武某某出售1小包毒品,收取毒资100元。12月4日9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周某某及陈某某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0857,从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周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代购毒品,为其谋取利益,亦应予以惩处。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三、查获的毒品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古晓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