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薛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92号罪犯薛洋,又名薛威威、威威,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9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薛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宣判后,薛洋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驻刑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薛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薛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8日,8月7日,薛洋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新蔡县一公司院内、新蔡县一两粮所院内,盗走面包车一辆(价值45600元)、古井系列酒三十九件(价值7640元)。已追退赃车及古井酒十一件。该犯系主犯。2016年6月16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薛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各获得记功一次;2014年1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各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