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吕定生、夏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定生,夏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定生,男,出生于1994年3月23日,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3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夏辉,男,出生于1989年1月12日,四川省内江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1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以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定生、夏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定生、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定生、夏辉酒后一同前往会东县鰺鱼河镇文昌巷“找小姐”,二人在文昌巷7号门面与店主李某某、周某某夫妇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吕定生用拳头将李某某面部打伤,被告人夏辉用手机将周某某左手打伤。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周某某左手掌损伤属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4月5日,二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达成赔偿和解,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定生、夏辉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通话清单、病历材料、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陈述;3.证人周某某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5.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吕定生、夏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定生、夏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能坦白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公诉机关、会东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确定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定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夏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一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