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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与承德铭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承德铭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440号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昌潞。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郝树江。被告:承德铭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慧。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庞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与被告承德铭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9元减半收取1349.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遵化市华宇民用爆破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