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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崔卫强、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卫强,张浩,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843号申请人:崔卫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张浩,男,1985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代华,女,1981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原告崔卫强与被告张浩、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浩名下位于深州市城建局家属院[土地证号:深国有(93)字第05-4-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深房证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崔卫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浩名下位于深州市永安大街建新道一号城建局家属院(房产证号:深房证字第××号)的房产,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崔卫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银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