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艺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艺滨,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艺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艺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张艺滨爬墙进入云霄县常山农场常某C区29号被害人范某的住宅内实施盗窃后离开。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艺滨的亲属替其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张艺滨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2)芗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看守所出具证明;云霄县公安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云)公(刑)鉴(痕)字[2016]005号指纹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本院收据;及张艺滨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艺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秘密实施盗窃,具有其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艺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追究张艺滨犯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因张艺滨意志以外的原因,入户盗窃尚未窃得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艺滨具有其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张艺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中,张艺滨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艺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罚金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