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燕庆与白金山、杨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庆,白金山,杨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燕庆,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金山,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林花,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燕庆与白金山、杨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燕庆书面同意终结(2016)内0627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