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安徽省霍山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安徽省霍山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霍山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吴绳华,吴子忠,马云,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路霍山大地购物中心西侧。负责人:王文慧,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绳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霍山金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磨子潭镇胡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吴子忠。被执行人:吴绳华,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吴子忠,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云,女,汉族,1980年4月30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组。被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与安徽省霍山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霍山金龙矿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绳华、吴子忠、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子忠、马云有可供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子忠、马云所有的xxxxxx、xxxxxxxx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