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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7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杜瑞涛与魏东霞、张天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瑞涛,魏东霞,张天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793-3号申请执行人杜瑞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魏东霞,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天北,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2612号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6)豫0102执7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东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5号院3号楼6层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2××37)。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东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35号院3号楼6层2××号房产(产权证号:12××3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亚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