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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泽基与卢耀伟、尚桂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泽基,卢耀伟,尚桂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559号原告:姜泽基,男,民勤县人,现住民勤县。被告:卢耀伟,男,民勤县人。被告:尚桂梅,女,民勤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天,男,生于1969年4月14日,民勤县三雷镇新陶村四社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姜泽基诉被告卢耀伟、尚桂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姜泽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泽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姜泽基负担。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甘俊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