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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惠仙与方金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惠仙,方金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378号原告:贾惠仙,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方金满,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贾惠仙诉被告方金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文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惠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金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惠仙起诉称:2015年10月3日,被告方金满请原告嫁接树苗,工作时间从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结束,工资以每天300元计算,共计30000元。双方约定工作结束即结算工资。工作结束后,经催讨,被告总是拒绝支付。在2016年3月20日,被告亲手写下借条1张,约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还是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接苗工资30000元,并支付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方金满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嫁接树苗需雇佣他人为其提供劳务,原告联系10人后为其提供劳务,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方金满欠贾惠仙接苗工资人民币(30000元)叁万正,归还日期4月30日。后被告未支付报酬。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方金满支付原告贾惠仙劳动报酬3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贾惠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方金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