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巍微、姜玮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巍微,姜玮煌,姜丽蕊,姜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052号申请执行人:黄巍微,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姜玮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姜丽蕊,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姜锦彬,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巍微与被执行人姜玮煌、姜丽蕊、姜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