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邵小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235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小林,女,1986年4月1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辽中区,户籍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小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辽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邵小林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邵小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小林撤回上诉。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冠杰审 判 员 郎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 员代 绍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