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黄春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黄春秋,沈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72362835-2。负责人蒋慧丽。被执行人黄春秋,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沈光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案号:(2016)浙0104执保94号)查封被执行人黄春秋名下车辆浙A×××××轿车一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春秋、沈光奎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春秋名下车牌为浙A×××××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高 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俞梢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