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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素山与任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山,任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李素山,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任虹,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李素山与任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素山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任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素山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4000元;2、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直至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素山与被执行人任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任虹于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李素山人民币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