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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许岳林与陈锋、蒋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岳林,陈锋,蒋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84号原告:许岳林,男,193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锋,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蒋云,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中国人寿大楼一、二、三楼西厅。负责人:陈颖,总经理。原告许岳林与被告陈锋、蒋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许岳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岳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计604元,由原告许岳林负担。审 判 长  张艳辉人民陪审员  黄晓宝人民陪审员  荣来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