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开运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运,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238号原告:于开运,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王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开运诉被告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运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开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元,由原告于开运负担。审判员 王涵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