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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开运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运,王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238号原告:于开运,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王红,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开运诉被告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运于2017年5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开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元,由原告于开运负担。审判员  王涵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