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岩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41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岩,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199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0月8日因抢夺被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6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岩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景福街北方一区107栋1单元楼道内,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将其手拎包抢走。逃跑途中将拎包内的钱包拿走,拎包丢弃。钱包内有现金500余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西一条路杜鹃园小区6栋3单元楼道内,趁被害人彭某某不备,将其手拎包抢走。逃跑途中将拎包内的钱包拿走,拎包丢弃。钱包内有现金300余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3.2016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西小二条路西新安4号楼3单元楼道内,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将其手拎包抢走。逃跑途中将拎包内的钱包拿走,拎包丢弃。钱包内有现金7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4.2016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西六条路宁北路宏大花园小区19栋3单元楼道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抢其手拎包,赵某某抓住拎包不松手,张岩将其拎包内的小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7年2月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西四条路朝鲜三区23号楼3单元楼道内,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COACH牌女式真皮紫红色拎包(价值1274)抢走。包内现金1500元被其拿走,包及包内侧的现金101元、身份证等物品被其丢弃在西四条路长安街与新安街之间的一辆货车车厢内,LENOVO牌S810型手机(价值240)被丢弃在牡丹江市爱民区209医院大门东侧栅栏内雪地里。赃款被其挥霍。6.2017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西六条路宁北路宏大花园小区14号楼4单元门外,趁被害人邱某某不备,抢走其手包。包内现金1645元被其拿走,包及银行卡等物品被其丢弃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路、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等隐蔽处。综上,被告人张岩实施抢夺犯罪六起,犯罪数额合计6430元。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张岩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天晴街209医院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被害人黄某某被抢的COACH牌女式真皮紫红色拎包、现金101元、LENOVO牌S810型手机、身份证等物品与被害人邱某某被抢黄色手包及包内物品、现金1645元,被公安机关追缴后发还二被害人。另查明,2002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岩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1月6日被减刑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部分赃款、赃物照片;书证被告人张岩的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任某某、彭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岩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岩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张岩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主刑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张岩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犯抢劫罪、抢夺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四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岩退赔被害人任某某赃款500元、被害人彭某某赃款300元、被害人徐某某赃款70元、被害人赵某某赃款800元、被害人黄某某赃款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常美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