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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琼琼诉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琼琼,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朱琼琼,女。被执行人潘鹏,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5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0元,利息241733元(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延迟履行利息7595元(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11890元,财产保全费4563元,执行费11910元,合计9776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鹏的银行存款9776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