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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培玉、杨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培玉,杨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5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培玉,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倩,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尊鲁,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号。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培玉、杨倩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培玉、杨倩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杨德茂被车挂钩脱落砸伤后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公安出警记录,杨德茂系被木头滑落砸伤后救治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财保济南分公司是否应理赔杨德茂第三者责任险。二再审申请人的亲属杨德茂驾驶的鲁A×××××号牌吊货车在财保济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在保险期间,2012年12月16日,杨德茂驾驶该车到章丘市高官寨镇宗家村,在卸木头过程中,被砸伤,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杨德茂系本车驾驶人员,而非本车之外的第三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杨德茂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的范畴。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二再审申请人无权向财保济南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并无不当。现二再审申请人主张根据公安出警记录杨德茂非被车挂钩砸伤而是被木头砸伤,杨德茂的损失属于第三者保险责任范畴。经查,章丘市公安局高官寨派出所于2013年6月24日出具证明,载明接指令赶往现场,经查系杨德茂卸木头时,挂钩脱落将其砸伤等内容。二再审申请人关于公安出警记录杨德茂是被木头砸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另,不管杨德茂是被车上的设备砸伤还是木头砸伤,均不能推翻杨德茂系事故车辆驾驶人员这一基本事实。根据上述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人身伤亡等损失属于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综上,李培玉、杨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培玉、杨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