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阳执字第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广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刘广远,刘广达,王海平,张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刘广远,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广达,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海平,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继先,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广远、刘广达、王海平、张继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广远、刘广远之妻魏红梅、刘广达、王海平、张继先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