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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郭金辉、王德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辉,王德成,付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郭金辉,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德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付洪涛,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辉与被执行人王德成、付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622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