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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俊民与田火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民,田火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712号原告:许俊民,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祥,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嘉,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火烟,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许俊民与被告田火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许俊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俊民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俊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许俊民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施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