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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与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徐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232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河东。经营者:颜国平,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和根,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与被申请人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于2017年4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平9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国平农业服务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徐平9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