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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庞红英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35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庞红英,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我院刑庭移送执行的庞红英贩卖毒品罪追缴罚金一案,(2015)内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庞红英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红英银行存款51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