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6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文会强、王哲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会强,王哲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6执443号被执行人:文会强,男,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现住昌江县。被执行人:王哲聪,男,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现住昌江县石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文会强、王哲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文会强支付罚金款1271元、执行费27元。二、王哲聪支付罚金款800元、执行费2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伦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英钦审判员 任向华审判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