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正金、陈菊宝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金,陈菊宝,陈蔚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财保63号申请人刘正金,男,1980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陈菊宝,男,1964年10月16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陈蔚珙,男,1987年3月7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人刘正金以与被申请人陈菊宝、陈蔚珙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6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正金与其妻刘清红共同以坐落在丰城市剑南街办剑邑大道89号1幢5层3××6号房产(丰房权证剑南街办字第××号)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菊宝、陈蔚珙在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朝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雷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