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江德科因与人徐卫芳苏圣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德科,徐卫芳,苏圣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德科,。委托代理人:翟朝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卫芳。委托代理人:孙臣。原审第三人:苏圣业。上诉人江德科因与被上诉人徐卫芳、原审第三人苏圣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7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德科上诉请求:撤销(2016)琼0271民初7709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第一、涉案房屋有合法的土地房产证书,经过南滨农场批准实施旧房改造,并且拥有南滨农场的批准文书,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驳回起诉。第二、不管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何种状态,都是上诉人跟被上诉人合作所建,被被上诉人独自占有,如果对该房屋不进行分割,对上诉人不公平,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一审裁定显失公平。徐卫芳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第一、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及其兄弟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作建房行为是无效行为。第二、涉案房产没有房屋产权证,属于非法建筑,不能分割。第三、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江德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江德科分得位于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海南村小海豚幼儿园对面X层半楼房的X楼、XX楼、XXX楼、XXXX楼整层以及X楼的X房一厅的一套XX平方米、X楼一套X房一厅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江德科和被告徐卫芳双方口头约定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建房项目的协议属于合作建房合同,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建房关系。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因分配房产项目利益产生纠纷。但本案中,涉案房产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且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本案房产项目的合法性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故本案应当由行政机关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机关未对该房产的违法性作出确认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对涉案房产作出处理后,当事人可因履行约定而发生的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产为X层楼房,该房的宅基地属于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发证分给原审第三人苏圣业使用的宅基地,原审第三人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现该宅基地上建有两栋楼房,按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徐卫芳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一栋为原审第三人所有,另一栋X层楼房(即涉案房产)为被上诉人所有,且归被上诉人所有的部分房产已出售。从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和建房行为看,实际上是由原审第三人出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资建设,原审第三人分得一栋房产,另一栋归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土地使用权关系讲,实际上是原审第三人将其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被上诉人,换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资为原审第三人建造一栋房产。另查,上诉人江德科不是农场的职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未经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涉案房产,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上诉人诉求分割该房产,但未能提供取得该房产的合法证明材料,该房产的所有权尚未明确。因此,涉案房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江德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上诉受理费xx元(上诉人江德科已预缴),退还给上诉人江德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鹏审 判 员 林元贵审 判 员 尤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永华书 记 员 邢华云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