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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振涛、赵雨涵等与姜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涛,赵雨涵,姜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59号之一原告:张振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春,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雨涵,女,1976年7月9日出生,蒙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春,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琳琳,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晶禾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良,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张振涛、赵雨涵与被告姜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 艳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人民陪审员  谢国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