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日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日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日杰,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晓生,村委主任。上诉人王日杰因与被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5民再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再审的级别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为法人组织,原审法院没有再审的管辖权,被上诉人依法应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日杰诉被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招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鲁06民终1091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2016年6月27日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向招远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招远市张星镇张星西村民委员会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鲁0685民申1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招远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再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日杰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鲁0685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王日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系原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再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日杰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不应审查。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鲁0685民再1-1号民事裁定对上诉人王日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招远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5民再1-1号民事裁定;二、对上诉人王日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