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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步圣、杨明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步圣,李斌,杨明奇,岳阳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步圣,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旭,湖南泽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斌,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明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嘉惠小区B栋104号。法定代表人:夏卫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步圣因与被申请人李斌、杨明奇、岳阳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民申10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步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旭,被申请人李斌、杨明奇、岳阳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康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中岳审判员  李思球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