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秦波犯盗窃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10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秦波,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苏秦波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资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秦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苏秦波未履行罚金,2017年2月2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秦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5)资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苏秦波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苏秦波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