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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盖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37号原告盖某,女,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康某,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与被告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