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盖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637号原告盖某,女,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康某,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与被告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