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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军与被告刘茂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刘茂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7号原告:周军,男,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现居住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代理人:陈淑华,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于维涛,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茂海,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军与被告刘茂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周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逄宗健 关注公众号“”